業主能自持物業嗎為什么
業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持物業,但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條件:
1.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自持物業意味著業主自己提供物業服務,因此需要具備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2. 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需要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自持物業的情況下,業主需要自行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并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法規和政策:自持物業需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例如,某些地區可能對自持物業的建筑面積、建筑規模、服務內容等方面有特定的限制和要求。
4. 物業管理能力:自持物業需要業主具備一定的物業管理能力,包括人員配備、財務管理、設施維護等方面的能力。如果業主缺乏相關能力,可能會導致物業管理的混亂和損失。
5. 業主共同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共有部分的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因此,自持物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并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總之,業主自持物業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自持物業之前,建議業主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能自主選擇物業嗎
業主在購買住宅小區的房屋后,有權自主選擇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也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在選擇物業公司時,業主應充分了解各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和合同條款等信息,并結合自身需求做出合理的選擇。